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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证书发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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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rk

E-Mark

产品类别:白电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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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白电推荐

E-mark

E-Mark 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EEC Directives )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ECE Regulation)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E-Mark 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

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

关于E标志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ECE包括欧洲4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

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 E16—挪威 E32—拉脱维亚 E46—乌克兰
E2—法国 E17—芬兰 E33— E47—南非
E3—意大利 E18—丹麦 E34—保加利亚 E48—新西兰
E4—荷兰 E19—罗马尼亚 E35— E49—塞浦路斯
E5—瑞典 E20—波兰 E36—立陶宛 E50—马耳他
E6—比利时 E21—葡萄牙 E37—土耳其 E51—韩国
E7—匈牙利 E22—俄罗斯 E38— E52—马来西亚
E8—捷克 E23—希腊 E39—阿塞拜疆 E53—泰国
E9—西班牙 E25—克罗地亚 E40—马其顿 E54—
E10—南斯拉夫 E26—斯洛文尼亚 E41— E55—
E11—英国 E27—斯洛伐克 E42—欧洲共同体 E56—黑山
E12—奥地利 E28—白俄罗斯 E43—日本 E56—突尼斯
E13—卢森堡 E29—爱沙尼亚 E44—
E14—瑞士 E31—波黑 E45—澳大利亚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


申请要求

1、厂商准备技术资料及样品
2、进行测试
3、首次申请须做工厂检查,已经获得欧盟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0等质量体系证书的厂商原则上不必做工厂检查
4、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5、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
6、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做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 

产品类型 产载电子产品
发证机构 西班牙交通局(E9);卢森堡(E13)
认证周期 3-4周
测试要求 满足指令ECE R10.05的技术要求
当地代表要求 No
技术资料 用户手册、元器件清单、电路原理图、营业执照、ISO 证书、
公司注册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产品信息和公司信息、E-mark 标示的位置、
Power of attorney (授权书)、差异性声明(如有需要)
测试样品 2 Pcs
其他 No


E-Mark 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对汽机车及其安全零配件产品,噪音及废气等,均需依照欧盟法令【 EEC Directives 】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 ECE Regulation 】的规定,通过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即授予合格证书,以确保行车的安全及环境保护之要求。E-Mark 依认证国别不同,所授予之编号也不同,例如像卢森堡提出申请,其 E-Mark 标志为E13/e13。

认证所需资料

A01新客户信息表格(申请者第一次申请E/e4,8否则不填)

A02初级审核表(申请者第一次申请E/e4,8,否则不填)

A03申请商与制造商之间签定的合同(制造商与申请商不同需填,否则不填)

A04授权书(必填)

A05申请表(必填)

A06产品一致性申明(有多个型号需填写,否则不填)

A07商标使用说明书(申请商需用非自身的品牌时需填,否则不填)

A08附属公司宣称(附属关系需填)

A10代理信(必填)

生产商ISO证书(如无ISO证书,需要验厂),申请商营业执照

适用范围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汽机车零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车载产品认证

2002年10月起,根据欧盟指令72/245/EEC,以及修正指令95/54/EC的要求,凡是进入欧盟市场进行销售的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必须通过e-Mark相关测试认证,标贴e标志,欧盟各国海关才会予以放行,准许进入当地市场,所以,汽车电子电器类产品之e-Mark认证,势在必行。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 简称ECE)颁布的法规(Regulation)。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

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俄罗斯;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罗斯;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E57—圣马力诺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

汽车产品认证

汽车产品认证由于各国和地区具体政体、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汽车工业规模不同,目前大体形成了美国、欧洲、日本三种类型。这三种认证,经过几十年的运转和不断改革,体系已相当完善,成为其他国家建立汽车认证制度的样板。他们遵循的各项原则也成为国际惯例,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美国:自我认证 强制召回

实行的是“自我认证”,主要分为安全认证和环境保护认证,即汽车制造商按照美国联邦汽车法规的要求自己进行检查和验证。美国政府主管部门的任务就是对产品进行抽查,以保证车辆性能符合法规要求。如果抽查发现车辆不符合安全法规要求,主管机关将要求制造商强制召回。

欧洲:型式认证 自愿召回

属交通部主管,是通过检查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来确保产品质量的,欧洲各国的汽车认证都是由本国的独立认证机构进行的,但标准是全欧洲统一的。欧洲实行自愿召回,企业发现车辆有问题,就可自行召回,但要向国家主管机关上报备案。但如果企业隐瞒重大质量隐患或藏匿用户投诉,一经核实将面临重罚。

日本:独具特色的型式认证

属国土交通省主管,认证体系由《汽车型式指定制度》、《新型汽车申报制度》、《进口汽车特别管理制度》三个认证制度组成。根据这些制度,汽车制造商在新型车的生产和销售之前要预先向运输省提出申请以接受检查,检验合格后,制造商才能拿到该车型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但获得型式认证后,还要由运输省进行“初始检查”,目的是保证每一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车都要达标。日本实行的召回制是由厂家将顾客投诉上报运输省,如果厂家隐瞒真相,将顾客的投诉束之高阁,造成安全问题后,政府主管部门会实行高额惩罚。

认证流程

1、 厂商准备技术资料和样品。

2、 进行测试。

3、 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

(已经获得欧盟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 ISO9000等质量体系证书的厂商原则上不必作工厂检查)。

4、 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

5、 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 (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

欧洲标准